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我司代理的此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已经有不同的请求人分别于2015年09月30日和2016年06月07日针对该专利提起过两次无效宣告请求。
在先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均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而我司在接受委托后能够重新寻找有利证据,并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做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结论,充分体现了我司代理专利无效案件的专业能力。
另外,该案已是我司近期代理的专利无效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告审查决定的第五案。
此前我司代理无效宣告案如下:
我司代理请求人就专利号为201120023110.1,名称为《嵌入式床护栏》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第26432号决定);
代理专利权人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20888659.6,名称为《水槽式清洗机的箱体结构》的实用新型无效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第34101号决定);
代理请求人就专利权人为苏州倍声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620256372.5,名称为《一种动铁耳机模组》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第34664号决定)。
代理专利权人为桂林聚联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410662192.2,名称为《一种对光缆故障点精确定位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第35874号决定)。
近年来,对于事实清楚、结论明确的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会选择部分案件,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的结论。
这种做法有助于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使得当事人及时知晓审查结论,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考虑后续相关程序;同时,对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来说,当庭宣布审查决定结论也有利于关联侵权诉讼程序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