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先,中国曾三次被列入“重点国家”。1991年4月,美国政府以“中国不向药品和化学产品提供专利保护”为由,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1994年5月,以“盗版失控”、“侵权猖獗”为由,第二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国家”;1996年6月,又以“不给予美国电影和音像制品产业市场准入”为由,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由此引发3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双方甚至互抛报复清单,贸易战一触即发。随着1992 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签订,以及1995 年2 月、1996 年6 月两个中美双边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得到缓解。
本次《特别301报告》涉及中国部分的内容达到整份报告的1/9,对于美国而言,中国仍是知识产权执法和遵守TRIPS的特别优先事项。
该《报告》指出,由于长期以来以及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值得关注,USTR继续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家”,并继续处于“306条款”的监督之下。中国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包括商业秘密窃取,网络盗版与伪劣,假冒产品的大量制造与出口,以及阻碍制药创新。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美国贸易代表已采取行动,解决包括以强制性技术转让作为获准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等一系列不公平的侵害行为。USTR针对中国还向世界贸易组织发起了处理歧视性许可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行政、民事和刑事执法方面均存在结构性障碍,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以及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研发的本地化要求方面亦是如此。
优先观察国家: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智利、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科威特、俄罗斯、沙特阿拉伯、乌克兰、委内瑞拉
观察国家:
巴巴多斯、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希腊、危地马拉、牙买加、黎巴嫩、墨西哥、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罗马尼亚、瑞士、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阿联酋、乌兹别克斯坦、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