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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阳光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烟花表演公司赢得专利纠纷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2019年新中国成立70周年联欢活动将有烟花表演环节。而参与此次烟花表演的北京大陆优力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陆优力达”),其拥有“定成分压可控焰火燃放的装置及其方法”发明专利的产品,曾被用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大脚印”烟花表演。

 

但频参与重大烟火表演的大陆优力达,几年前曾因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问题被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在一审中败诉。随后,大陆优力达及专利权人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新委托三聚阳光代理其与被上诉人罗某等人(下文罗先生子女)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聚阳光总经理张建纲认为,该署名纠纷案的焦点在于,争议人罗先生是否对涉案专利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他表示,罗某等人认为《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等证据表明罗先生参与设计了大陆优力达公司研制的“礼花型空中视屏——特效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项目,并且在大陆优力达公司相关公开文件中,罗先生被明确写为“发射装置设计”完成人。而《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明确记载陈先生为专利技术发明人,罗先生仅仅为“礼花型空中视屏——特效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中的发射装置绘制了机械图纸,没有为该系统作出实质性贡献。

 

三聚阳光诉讼代理人周美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在本案中,罗某等人主张罗先生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罗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均属于间接证据,一审法院通过上述证据推导罗先生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的过程,依据不足,无法成立。

 

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北京市朝阳区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中明确记载陈先生为专利技术发明人,并未记载罗先生。而该申报书记载罗先生为“礼花型空中视屏——特效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中的“发射装置设计”的主要完成人员,但未进一步披露其具体工作内容。罗先生所学专业为机械专业,未有证据表明其对烟花燃放技术领域的技术知识较为熟悉,能够从事相关的技术研发、设计。罗先生绘图的工作是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草图和技术参数等要求,制作相应的工厂可以据此制造相应产品的标准机械图纸,是落实陈先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执行性工作。该工作不是专利发明意义上的技术研发,因此罗先生在该系统的研发中并未从事原创性工作。罗某等人提交的证据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技术信息,均无法与涉案专利形成完整的对应关系。

 

最终,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罗先生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驳回罗某等人的一审诉讼全部请求。

 

罗某等人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被驳回。该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以三聚阳光代理方大陆优力达的胜利落幕,三聚阳光成功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